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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央音乐学院。学校法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11工程”建设院校。办学层次: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研究生)

第四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监察处、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委员会” 是学院招生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由院长、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分管纪委工作的院领导以及教务处、部纪检审办公室、各系主要负责人组成。各系成立由系主任负责的系招生委员会,协调本系招生工作。各教学、教辅单位接受以上机构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安排、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6.组织协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复查等工作;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九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专业包括三个大专业:(1)音乐表演专业,包括指挥系、钢琴系、管弦系、民乐系各专业方向、声乐与歌剧演唱、提琴制作专业方向。(2)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音乐艺术管理、音乐教育、音乐治疗专业方向。(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视唱练耳专业方向。

第十条 中央音乐学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分为初试、复试、三试。考生所报考专业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省级统考的,考生须参加省级统考且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 中央音乐学院的录取原则为,在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我院单独划定的文化录取线、校考专业合格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检情况符合招生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各专业录取规则,对考生的校考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其中,音乐学专业(含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艺术管理、音乐治疗)按照专业成绩、文考成绩各占50%合成后排序,从高到低录取。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通知书将于我院收到各省市招办《录取名册》后,由我院招生办公室寄发给被录取的考生。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的前三个月为甄别期,新生一年级为试读期,在此期间我院将对其进行思想政治品德、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籍,档案退回原地区。

十七条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我院设有奖、助、勤、贷、补等一系列资助政策。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学院有关条例要求向学院提出申请,具体资助办法可从我院校园网主页“了解学院--学院机构--学生工作部”查询。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传真:010-66410968

电子邮箱zhaoban@ccom.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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