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2009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首都医科大学,校本部位于北京市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首都医科大学燕京医学院位于顺义区大东路。
第四条 首都医科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校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首都医科大学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我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将根据生源的具体情况确定录取提档比例,我们欢迎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以考生填报学校志愿顺序,优先考虑先报考生。
我校在外省的录取按照该省的重点(一批次)录取线及我校在该省的生源情况划定我校的提档线,如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第二志愿考生的分数原则上要高于我校同批次一志愿录取分数40分以上,且必须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条 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含专业方向)、七年制口腔医学专业是本硕融通,整体素质优化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招录高分段的考生,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具体情况划定七年制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在高分考生不足时,学校将减少录取计划。
第十二条 我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做补充说明。
(二)我校各专业对考生听力的要求是: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四)我校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利的考生;
(六)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我校明确提出,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不要以我校各专业为实现理想的专业,否则无法完成学业,我们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本科及高职的护理专业招收适当比例的男生;鉴于护理行业的特殊性,对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要适当考虑身高,建议身高低于1.55米的考生不要报考。“高职单独招生”的护理专业只招收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专业三年学制以上(含三年)毕业生,因办学条件所限,只招收女生(办学地点在北京护士学校)。
第十五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有关对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的规定,但考生条件须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学校在提档时予以认可,在专业录取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加分者。
第十七条 我校“高职单独招生”的录取原则是: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考生的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分别达到北京市以及学校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比例(文化课与专业课比例为7:3)计算后的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在各省、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情请见2009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我校对考生提出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详见江苏省招生计划专刊。
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招生咨询电话:(010)83911084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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