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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办学性质: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往年录取率及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学校按照招生计划人数录取考生,不预留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参照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00%–120%之间。

  艺术类专业要求考生美术成绩需高于生源地本科合格线10分,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地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录取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与省级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相加总分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总分和专业课成绩都相同,文科考生依次按照文综、语文、英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理科考生依次按照理综、数学、英语、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高职(专科)录取按照北京市高会统招政策执行,各专业要求的会考科目及等级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在会考科目及等级达到要求的条件下,按照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名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在提档以及专业分配时,对有加分项目的考生,只取一项最高分计算。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时,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教育部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在招生时实行计划单列或划分在本科二批B及以下批次的省份(区、直辖市),该类专业录取新生入学后申请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时,高考成绩需达到当年学校在该省(区、直辖市)非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艺术类专业除外)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双培计划招生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招生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普通类本科专业:

  非农纯理工本科专业4600元/年·人;

  艺术类本科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类本科专业(3+1):

  高职(专科)类专业: 休闲农业、动物医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免收学费,其它专业6000元/年·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助学贷款等配套制度,鼓励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2、专业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500元、三等奖700元。

  4、国家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

  6、北京市国家助学金:非农专业特困生可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300-4500元。

  8、助学贷款:学校积极为每位特困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80795693

  电子邮箱:buazsb@163.com

  邮政编码:102206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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