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学院主页

当前位置:首页 > 保山学院 > 高考招生 >

保山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保山学院的前身是保山学院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于2009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保山学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远征路288号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 报名条件:凡报考保山学院的考生,其报考条件必须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 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执行。

第十条 外语语种:英语。报考英语、商务英语、英语教育专业的考生,还必须参加英语口试,口试成绩符合要求。新生进校后,我院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所有未定专业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所报专业计划已满,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无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一律放到最后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考生,需参加各省(市、区)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分、专业分双上线后,按专业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较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各省招办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体检:录取的新生报到入学后,学院统一安排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云南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在校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省政府、学院及社会捐助的各类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绝不让一个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四条 经考试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保山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保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及各省(区、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

学院设立招生咨询电话:0875-3115666、3115777、3115678

举报电话:0875-3115859

电子邮箱:bsxyzsjyc@163.com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大学门户 » 保山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