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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生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院概况

  (二)学院代码:14395(国标) 1133(北京)

  (四)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院区(北京市西城区南横西街94号)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院区(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128号)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隶属于北京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学院以培养大学专科层次高等卫生职业技术人才为主,开设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口腔医学技术、中医康复技术10个专业。北京卫生职业学院与北京市医药卫生行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了北京市医学教育资源优势,成为北京市培养医药卫生职业技术人才的主要基地。

  第三条 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学院成立由院长、主管院长和院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学院只招收参加当年高会统招的考生。

  第八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其它相应录取条件。

  第十条 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依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优先者录取考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优秀学生、运动成绩突出或有特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不要报考我院,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一)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斜视、弱视;

  (三)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报考;

  (五)护理、助产专业对青霉素过敏者不宜报考;

  (七)考虑到医学教育的特殊要求,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院,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北京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学院负责寄发录取通知书。

  (一)培养目标:“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与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定向班”为北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具有较高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与康复治疗职业素养和较强职业技能的实用技能型卫生人才。

  (三)报名条件:

  2.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及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补充规定;

  (四)志愿填报须知及要求:

  2.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能报考户籍所在区县,不能跨区县填报志愿;

  4.考生填报志愿,严格按照面向考生所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填写信息,因考生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1.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会考科目、会考成绩以及高考分数达到我院调档要求的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将分批次按照其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3.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依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优先者录取考生;

  (六)办学地点:根据教学安排的需要,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教学过程在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院区进行,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教学过程在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院区进行。

  (八)毕业: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颁发“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定向班)”毕业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家庭贫困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生困难补助。

  第十九条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网址:www.bjwszyxy.com,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咨询电话:63209026、63209027、63209118、63209168,招生监督电话:63209057、63209001。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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