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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2015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 院校国标代码:10005

  第四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艺术专业办学地点:北京工业大学校本部(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八条 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学校确认录取的艺术本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北京工业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对取得学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艺术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工业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分配: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艺术校考合格生源分布情况,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 报考原则

  第十五条 报考信息以当年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只在北京设置考点。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艺术类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条 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类本科院校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

  在专业志愿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考生在报考和考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学校将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色盲、色弱限报。

  第六章 招生咨询

  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202.112.78.104/serv/recruit/;招生咨询电话:010—67391609(咨询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双休日、节假日及录取期间除外);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微博:新浪微博@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信访与投诉电话:010—67392231。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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