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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章程(医学类招生实施细则)

  一、总则

  2.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机构

  2.北京大学医学部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医学部纪委书记、纪检监察人员及教师代表组成,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1)执行国家招生方针政策,贯彻医学部招生总体规划;

  (3)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选派、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和新生报到工作;

  三、计划与录取

  2.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等因素,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医学部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4.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医学部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6.医学部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医学部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自主招生入选资格考生,以公示的优惠政策为准进行录取。

  8.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高考录取模式改革情况,医学部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的录取规则。

  10.医学部在浙江省的选考科目要求:英语(生物医学英语)和护理学专业不限选考科目;其余专业要求为物理、化学,具体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信息为准。

  12.护理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实行校内转专业政策。

  14.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费:本科生6000元/学年,长学制学生本科阶段按本科生标准收取,进入二级学科阶段按照当年同类研究生学费标准收取;住宿费750-1200元/学年。

  1.根据国家政策北京大学医学部招收港、澳、台、侨学生,开展自主招生等工作。

  3.北京大学医学部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一次性补助、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5.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部。

  电话:010-82802223,82802191 传真:010-82802223 监督电话:82805067

  通讯方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办公室(邮编100191)

  8.本细则经北京大学医学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大学备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医学部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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