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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201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普通本科高考统一招生工作。保送生招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招生等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中文校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招生代码:10031

  学校网址:http://www.bisu.edu.cn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

  办学特色:学校以国际文化交流为统领,传承外语优势,彰显旅游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培养国际化、高层次、复合型、应用性人才,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来华留学生和成人教育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与家长、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科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九条 普通本科招生条件按照当年《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学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部分专业课教学采用中英双语教学和英文原版教材,请非英语类考生慎重报考。如自愿报考并被录取,须按学校要求修习英语学分和有关专业课学分。

  第十二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如考生因所患疾病无法完成学业、或对完成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有严重影响者,学校将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核定的招生规模拟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分别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 除北京地区小语种提前招生的各专业外,学校不限男女比例。往届生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九条 学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前提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志愿数量、高考报名模式等具体情况,按总分排序、综合考察,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排序录取。

  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单科成绩、外语口试成绩较高、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以及有艺术、体育特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投档后以实际考分进行排队录取。

  第二十四条 录取最终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也将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考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

  住宿费:住宿费及住宿安排以录取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校内普通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750元/年人;

  校外大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500元/年人。

  第七章 附 则

  招办电话:010-65778007;传真:010-65778007;邮箱:ewzs@bisu.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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