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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吉利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吉利学院,国标代码:12802

  第四条 北京吉利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隶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院招生贯彻“阳光工程”的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10-60751969。

  第七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学院依照各省招生政策执行 。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录取时,在服从专业调剂的前提下,将其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对专科艺术类专业有联考(统考),承认各省市联考(统考)成绩,无联考(统考)专业成绩的考生使用我校校考成绩。艺术类专科专业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本科生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吉利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专科生成绩合格颁发北京吉利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批准的学费标准和相关退费政策。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以报考指南为准。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90-3311

  全国统一咨询QQ:800 008 666

  招生网:http://zs.bgu.edu.cn

  腾讯官方微博:http://t.qq.com/beijingjilidaxue2011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吉利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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