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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城市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性质:民办

  学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高职(专科)学制2、3年。

  大学城校区:东方大学城

  城南校区:大兴西红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城市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城市学院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

  第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

  北京市“高会统招”的录取原则是在会考科目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文化课相同的情况下取会考成绩高的学生。

  第十条 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后续志愿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2、外语类本科专业的学生需参加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在文化课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参考外语成绩,分数高者优先。

  4、所有特色班的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奖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表现突出及在文体方面有相当专长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学校设有三好生(年度)、学习优秀生、学习优良生、学生优秀干部、社会实践奖等多项奖项。

  第十九条 关于助学贷款:我院可以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321818

  招生网址:http://rec.bcu.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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