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2012自主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我院系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首批“安徽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
第四条 我院办学层次为专科,学生毕业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
第一条 已参加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并取得考生号的安徽籍普通高中应历届毕业生。
第三条 符合本章以上条款之一的学生,均可参加我院今年的自主招生报名。
我院自主招生总计划为500名,分4个专业,见表1。
说明:1.学院外语课程只安排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慎报。2.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为了便于今后就业,要求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身体无任何残疾,体貌端正。
第一条 报名时间:2012年3月10日-4月5日。
第五章 报名流程
1.报名:符合条件的考生登录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网站(http://www.ab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考生号、身份证号必须填报准确,否则责任自负。
3.缴费:考生需交报名费10元,可选择现场交费或现金汇款。
②现金汇款方式:单位名称,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账号,342006006010149003265,开户行,交通银行安徽芜湖康复路支行(汇款时务必注明报考号及姓名,未注明者因无法辨别,做无效汇款处理,报名无效)。
报名材料均需A4纸装订成册,具体如下:
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两面应复印在一页纸上)
④报名费交费凭证复印件一份,注明高考考生号及考生姓名。
⑥符合本章程第八章第三条免试条件的,需书面提交免试申请、相关证书复印件及学校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无该项可略。
6.完成以上流程,视为报名成功。
第六章 测试对象确定
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参加我院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测试对象将根据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或会考)中的语文、数学和外语3门课的总成绩,按照文理科分别以不大于招生计划数2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参加我院组织的文化课与计算机操作技能考核,所有报名成功的考生直接参加。
第三条 符合本章程第八章第三条的考生,可申请免试入学。4月13日携带身份证原件、相关材料原件到我院招生就业处审核,审核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免试录取。经查实有在申报免试材料中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者,将直接取消报考我院今年自主招生资格,并报省厅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学生就读期间及毕业后,一经查实在申请免试入学中存在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学籍,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一条 考核内容
入学测试内容为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采用考生自我介绍、随机抽题回答和评委随机提问的方式进行,每位考生参加测试时间不超过10分钟,总分300分。着重考查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考生学有所长或技能特长等。
入学测试内容为“文化课测试+计算机操作技能”,文化课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其中语文40分,数学30分,英语30分,总分100分;计算机操作技能采用考生上机考核的方式进行,总分50分。文化课测试和计算机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为2小时。
1.应历届高中毕业生
2.应历届中职毕业生
第三条 自主招生加分政策
1.高中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 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3.烈士子女,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加10分, 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加2分。
5. 应历届中职生在中职阶段,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本专业初级职称证书的,加15分。
说明:加分分值直接计入考生考核总成绩,相同条款不累积加分,按高分计算,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第一条 应历届高中毕业生录取
第二条 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录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试,我院将直接录取。
2.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高中或中职阶段在省级(限安徽省)以上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含)以上者。
第九章 新生待遇
第二条 学院学生奖学金覆盖面高达40%,一等奖学金1000元/学期,二等奖学金500元/学期,三等奖学金200元/学期,此外还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等。
1.2012年3月10日(9:00)—4月5日(17:00),网上报名。
3.2012年4月9日(17:00)报名费交费截止。
5.2012年4月13日现场审核免试考生材料。
7.2012年4月15日前,确定测试对象名单。
9.2012年4月22日(8:00-17:00),组织考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试和文化课与计算机操作技能考核。
11.2012年5月10日前,完成录取工作。
第十二章 相关事宜
第二条 自主招生录取的新生享受高考普招新生同等待遇。
第四条 学费按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三章 我院自主招生联系方式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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